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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自2月25日开始征收进口附加税

来源: 驻乌克兰经商参处

2月25日乌克兰官方报纸《政府信使报》公布内阁2月16日颁布的第119号决定,称乌克兰与国际金融组织就稳定乌收支平衡采取临时措施的磋商已完成。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随后,议会官网公布《乌克兰根据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内容采取稳定国家收支平衡措施的法律》(2015第4号)。法律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以及该协定关于收支平衡的条款内容,乌克兰将临时征收进口附加税,征收期12个月。

2、征收对象为受乌克兰进口法规管理的商品,不受原产地及乌克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限制。

3、对以下进口生活必需品不予征收附加税:

商品名称

税则商品编码

1

石油

2709 00 90 00

2

天然气

2711 11 00 00, 2711 21 00 00

3

释热元件

8401 30 00 00

4

电能

2716 00 00 00

5

2701 11 00 00, 2701 12 10 00, 2701 19 00 00, 2701 12 90 00, 2704 00 19 00, 2704 00 30 00, 2708 20 00 00, 2713 11 00 00, 2713 12 00 00

6

汽油,重油,柴油

编码前四位为2710的商品不予征收,但不包括编码为2710 91 00 00 2710 99 00 00的商品

7)用于进行血液透析和治疗肿瘤病人的医药制品,具体商品目录由乌克兰内阁制定。

8)在乌议会同意签订的国际或政府间协议框架下,由其他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给乌克兰的商品。

4、以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准征收进口附加税,附加税税率为5—10%。

本法自内阁完成与国际金融组织磋商的决定公布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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