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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未税砂石资源税由建筑企业代扣代缴

  来源: 东北新闻网   
 
    记者日前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征管工作,沈阳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于11月1日起实施。

    公告中规定,凡在沈阳市地域内从事建筑业工程建设过程中收购应税未税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代扣代缴未税砂石资源税。这一政策的调整将有效解决沈阳市部分行业建筑用砂石扣缴义务人在无法准确核算砂石收购量时计算征收资源税的问题,对规范该税种的管理,促进沈阳市资源税收入增长将发挥积极作用。

    建筑用砂石资源税在沈阳市资源税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是资源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沈阳市建筑用砂石主要分布在康平、法库两县,其税源项目主要来自修建公路和陶瓷生产企业。随着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遍布沈阳市各行政区域,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税征管的必要性更加突出。

    采访中,沈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特别针对公告中涉及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其中,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的有效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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