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山网
财政部网站发出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与新疆国际大巴扎有关的三家公司营业税。
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财政部官网说,此举旨在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并经国务院批准。按照这一通知,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也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昨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及市地税局了解到,两单位尚未得到通知,接到通知后,即会照此执行。
2009年,市地税局曾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6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011年,自治区地税局出台规定,全疆个体户增值税、个税起征点均从此前的5000元,调整至最高上限2万元。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在以往相关的税负减免政策中,大多数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国家层面针对单个旅游企业出台免税政策,在新疆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