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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暂免营业税优惠莫忘履行申报义务

 来源: 信息时报 
 
    近日,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的财务陈小姐,看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3]27号)的文件有这样一条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陈小姐想了解清楚该政策是否新政策?需要哪些条件才能享受?陈小姐带着疑问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工作人员介绍:该政策不是新政策,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该文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享受暂免营业税优惠莫忘履行申报义务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余慧萍 陆晓红)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纳税人办税指引》。该指引要求对在省网报、门前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2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地方税务局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地方税务局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零。

    因此,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对符合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及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疑问,可拔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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