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
税总:出台新政规范管理出口劳务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公告》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此外,《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包括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以及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