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改动态

“互联网+”税收:探路电商征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电商征税难在哪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在于,没有工商注册,也就没有税务注册,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出现了困难,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2015年注定是电商征税的一波三折之年。4月初,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卖家,要求申请销售额并补缴漏缴的税款,电商征税看似已箭在弦上。然而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虽然由此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检查暂告停顿,但电商征税已是大势所趋: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涉及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也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还要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即普通小网店的自然人店主也将被纳入税收监管范围。


  在近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互联网++’税收:电商纳税监管与税收诚信”专题沙龙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电商征税不是征与不征的问题,而是如何征的问题。

  电商征税难在哪儿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在于,没有工商注册,也就没有税务注册,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出现了困难,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表示。

  首先,纳税义务人难以界定: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

  第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

  第三,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下载电子音乐或电子书,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产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严格界定。

  由于尚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等方面来看,现阶段电商税收征管难度不断加大,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手段也较为滞后。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看来,交易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数字化记载的凭证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因此税法和征管手段必须紧跟网络技术创新,税收法定原则的推行势在必行。

  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模式可行吗

  对于依法纳税意识淡薄、逃避登记问题突出、账目核算不够健全、存在虚假交易行为和经营费用复杂多样的B2C电商企业,业界曾提出了一些新型征管模式,比如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模式。

  具体来说,这一模式是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工具在向电商企业划转经营款项时代扣代缴网络交易税款。其优点为操作相对简单,电子商务支付工具后台具有非常准确的支付款项往来数据,以支付工具代扣代缴税基可以准确计算,且支付工具种类较少,征收管理工作相对集中,可以提高征收管理的成效。

  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彭启蕾认为,目前并不具备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条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必须同时考虑线上交易额、线下交易额和进项税额,才能对企业的应纳增值税进行准确核算。电子支付机构一般只掌握某笔业务的销售额,不了解进项税额等信息,因而直接由电商平台或支付平台代扣税款并不可行。”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同时经营实体商店和网络商店,线上线下的互动和交叉越来越多,若对实体商店的收入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缴纳,而网络商店的收入则由电子支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期间采用不同的纳税方式,不利于同一的税收管理。

  此外,对于所谓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简单按照某一个税率一扣了之。网上交易的在线商品种类繁多,是货物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月销售额未超3万元是否属于免征范围等,第三方支付都无法区分。

  因此,她认为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并不是电商税收征管的解决之道,还是应该回到原点,即在征纳双方明晰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还责于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商店经营者,在经营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自行核查、自行缴纳税款。

  依托“互联网+”税收

  在此基础上,来自济南市国税局的基层税务人员凌璐提出了基于订单管理的数据分析控制模式。

  “电子商务流程的一个核心接入点为订单环节,消费者根据想要购买的商品在平台中下单,商家对下单情况进行确认发货,平台对商家及消费者的订单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支付、物流等辅助功能也都以订单的有效与否来进行配套,电子商务平台对参与的B2C企业都具有较为完善的订单管理系统,订单管理服务器中记载有非常完备的业务交易信息,包括订单状态、商品、价格、付款情况等数据。”他建议,首先,由国税总局层面获取一定时期内电子商务平台的订单汇总信息,形成订单原始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分析方法,形成订单匹配信息;其次,遵循风险管理的理念,通过对同一纳税人的订单匹配信息与自主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后,形成涉税风险疑点,并根据疑点大小排序后下发分级应对。

  这一基于大数据的税收征管和风险管理模式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丁芸建议实现银行、财政、审计、统计、工商、政法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实现国地税的涉税信息联网,达到税源监控的信息化管理和纳税服务的信息化。

  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与会专家还提出,要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坚持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普遍使用原则和整体原则及系统原则,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准确实现税款征收、规范电子发票使用、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建立电子化税务稽查制度五方面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评定结果运用。

 


阅读次数:217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