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全面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版),结合在基层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年底又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目标和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并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新版《规范》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保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
新版《规范》与《规范》1.0版相比,创新和发展之处主要有: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决定落实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明确管理方式;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前台”服务事项与规范,补充地税服务事项与规范;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和备案类等区分标注。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