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宾日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政策解读】
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新规明确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将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同时决定暂不执行此前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
一、25号文的三大背景
25号文背后主要考虑的三大因素:一是地区的差异性,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地区还处在发展阶段,必要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有着重要作用;二是对经济形势的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有所回落,有步骤地实施税收优惠清理有利于经济的企稳过渡;三是对特殊情况作出正式的补充处理是尊重法律法规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一种体现,只有将一些“特殊情况”摆上台面,未来才能按规章制度办事。
二、25号文取消限期清理
25号文明确释放两个信号:第一,对于ipo、新三板和pe的地方政府财政优惠将继续有效,企业可继续向地方政府申请补助;第二,在25号文出台后,地方政府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需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