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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不容有例外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阅读提示】律师质疑提高烟草消费税率程序违法 快阅读落实“税收法定”不容有例外

  光明网评论员: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称“60号文”),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他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在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应该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烟草税税率的做法,或并无太大的程序问题。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并已实施近两个月后,这一依据“惯例”而行的烟草税税率调整,显然就面临程序上的问题。

  新闻中称这是一个“依据争议”,但在立法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仍依据国务院部委的红头文件来进行税率的调整,已构成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其实并不存在任何争议了——包括烟草税在内的所有税率的调整,都不能自外于“税收法定”原则。

  此事中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何在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之后,这个明显存在程序问题的税率调整,居然没有引起阻力和各方面的注意?如果不是律师“发声”,是否意味着将不再有任何力量能够察觉其中的不正常?是疏忽还是有意遗忘?税收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在哪?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常常欣喜于法律条款的修订,而忽视甚至完全忘记其执行上是否能够保证“有法必依”,这无疑是令人遗憾的。

  在今年两会期间上,一个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关的细节曾引发媒体的一致好评。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黑龙江省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有代表提出希望国家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现代煤化工布局方面继续支持老工业基地,并在财政税收上向煤炭枯竭型城市倾斜,帮助这些地方发展替代产业,提升“造血功能”。李克强回应说,国家支持这些地方发展内生动力,但我不能马上答复:“我们推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你提出的正是税收方面的建议”。

  总理的“不能马上答复”是因为就在前一天,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总理这样的表态,所传递的正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尊重。但在立法法修正案生效后,这次烟草税率调整,所依据的仍是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的行政法规——《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的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相关部委应该给出详细的说明,全国人大常也有必要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的一切尊严在于执行。税收法定原则正式确立,历经了各方多年的艰辛努力,亦是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节点性事件。在执行上,各方理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也只有当法律条款从纸面走向现实,将征税权关进法律的笼子才可谓真正实至名归。烟草税率的调整,应该在这方面作出积极的示范,而不是相反成为一个负面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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