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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政策问答

来源:新疆经济报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19、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何规定?

  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20、简介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21、纳税人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为了规范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2013年,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2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

  目前我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行的程序性规定是《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该文件规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的协定待遇需进行行政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他条款的协定待遇仅需办理备案手续。23、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优惠税率?

  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来自其它国家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条件,即可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我国分别出台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可供企业参考。24、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因使用或有权使用某种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而支付的款项。25、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经商,是否要纳税?

  如果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其营业利润要在国外纳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26、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哪些办事处(分公司),哪些情况可以不纳税?

  国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上述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办事处、分公司,这类办事处、分公司不与国外企业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不与国外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都可以不纳税。27、国内企业、个人国外已纳税款国内如何抵免?

  国际税收协定提出了两种消除双重征税方式:一是免税法;一是抵扣法。在我国对外已签订的协定中,对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法人)的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都明确用抵扣方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国内企业、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税额中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8、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其投资所得对方国家是否可以征税?

  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的各项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对方国家可以征税。29、国内企业、个人在国外的财产所得对方国家是否可以征税?

  居民出让位于对方国家的不动产或出让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对方国家可以征税。30、国内企业、个人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国内企业、个人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税收待遇时,除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涉外,还可以及时通过国内总机构或居住地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帮助,通过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谈判,妥善处理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31、什么是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协定在法律效力上高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税收协定不构成对缔约国税收主权的限制;适用税收协定优惠,按“孰优”原则处理,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税率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税收协定税率,即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32、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应向国税部门提出备案报告或审批申请,并提交和填报下列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报告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33、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34、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35、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等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需要在国内税务局办什么手续?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时,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36、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否有固定的格式?

  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格式问题可查阅国税函[2009]395号文件。该文件列举了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可供参照。37、我国采取什么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38.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依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都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具体而言,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39.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不是这样的,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40.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在境外缴税,但尚未实际缴纳,这部分税款可以抵免吗?

  不可以。进行税收抵免的必须是已实际缴纳并取得缴税凭据的税款。41.如果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未汇回境内,是否可以不计入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税收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都应当计入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及抵免限额等。42、如果是境外税务机关错征的税款,是否可以回国抵免?

  不可以。错征或错缴的境外所得税应当向该国政府申请退税,而不能向我国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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