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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种涉税审核要经中介机构鉴证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
  [本刊讯]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之际,北京市地税局发布《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
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对纳税人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
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通知》还规定,企业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企业发生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北京市地税局的上述规定:是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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